第(2/3)页 在历史上,也正是大理寺这一机构,最终转为了最高法院。 但考虑到垂直管理的问题,大理寺对下面的机构人员毫不熟悉,而从刑部分割出去的法部,则没有这个问题。 且刑部的人,更清楚办案人员是用什么方法进行刑讯,用什么方法办案的,因此在审案判案的时候,反而很容易看出问题来。 大理寺则不如干脆让其变成制定律法和解释律法的机构。 古代对立法工作虽然重视,但他们往往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,就万事大吉了。 后世千秋万代不改。 这是因为古代长期不变农耕的生活,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。 朱允熥很清楚,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,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,社会变化日新月异,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发展需求。 立法工作,就显得极为重要了。 现有的《大明律》仍非常粗糙,很多案件的审判,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,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。 大理寺的官员,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,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,也十分合适。 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。 “立法要细致,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。” “用刑要谨慎,不可量刑过重。” “另外,以罚代刑,交钱免予处罚之事,自即日起,全面停止。” “有犯罪而需罚钱者,直接判决罚款即可,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。” 自秦汉以来,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“优良”的传统。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,只要交钱,就可以免予刑罚。 比如,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,按律要仗五十,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,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。 只有杀人案,造反案等特别重大,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,才不能交钱免罚。 这一制度,为历朝历代所采用,大明也不例外。 当然,比起汉朝,大明已经好多了。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,交一笔钱后,便免罪了。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,但仍然有不少罪,还是可以交钱免刑。 在朱允熥看来,这实在太荒谬了。 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。 这一条,非改不可。 杨士奇轻轻点头,道:“太孙殿下想得周到,此项确实该废除了。” 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,以罚代刑,毫无必要。 但罚款又是必须的。 有些罪,只能罚钱,也必须罚钱。 姚广孝亦轻轻点头,道:“如此安排甚妥。” “还有都察院。”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,道:“都察院亦要大改,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,监督办案审案,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,主要负责监察百官。” “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。” “对于官员违反朝廷法令,品德低劣等诸多行为进行监察,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天下。” 在朱允熥看来,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。 一方面,都察院皆是文官,从上到下,朝廷所有官员对于都察院监察,并不存在任何抵触情绪,天下官员的接受度很高,由他们对官员进行监察,名正言顺。 另一方面,正因为这些人只是言官,且没有除监察之外的任何实际职务,所以哪怕他们掌握了监察大权,也不可能威胁到皇权。 说白了,都察院的御史,在外面见官大三级只是表象。 皇帝要杀他们,就如同杀一只鸡一样的简单。 这与杀武将,或杀其他手握实权的朝廷大臣,都是不同的逻辑。 为什么有明一朝,皇帝仍然不是特别愿意重用都察院,反正更喜欢用厂卫呢? 究竟根源,自然是皇权与儒家文化之间的矛盾,导致皇帝对都察院言官的控制力太弱,远远不如厂卫。 言官们动辄用“死谏”来威胁皇帝。 皇帝当然不可能喜欢这些人。 但即使这样,哪怕经常与皇帝对着干,但历经许多个皇帝,都察院监察百官的权力却始终没有被废除。 因为皇帝心中也很清楚,尽管这些言官经常与自己唱对台戏,他们仍然是监察百官最适合的人选。 都察院的言官,可以跪在朝堂外面说:“皇帝,你今天必须要按我说的办,不然我就跪死在这里!” 让皇帝下不了台。 但朝臣们对这种事情,早已习以为常。 对皇帝而言,也只是面子上的难堪。 如果换一个武将,或者哪怕换一个有实权的大臣,做同样的事情,那就真要天下震动了,皇权都可能因此而陷入风雨飘摇中。 言官监察百官的好处,就体现在这里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