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2/3)页 法官微微愣住,显然对这一出乎意料的证据有所怀疑: “被告律师,被告父亲有精神病,跟被告有什么关系?难道还能遗传不成?谁能证明?” 老人没有直接回答,而是沉着地扫视全场。 就在此时,法庭门外又走进来几十位证人。 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,身份各不相同,却都站在林父这一边。 “我是林老师两年前那一届的学生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上课时经常会人格分裂,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,高三五班全体学生都可以出面作证。” “我是学校领导,我证明林老师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经常会表现出情绪失落和抑郁行为,一个人孤独坐在楼顶。” “我是他邻居,我证明他有精神病,他人格分裂,不能控制自己行为,喜怒无常,经常大吼大叫,街坊邻居都可以作证。” 几十位证人纷纷在法庭上作证。 法官头皮发麻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:物证、书证、以及……证人证言! 这么多的证人都作证林父有精神病,情势已经开始变得复杂。 老人继续陈述: “依据《刑法第十八条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 法官依然不敢贸然下结论,反问道: “可你们谁能证明,林文善在行凶期间,处于精神病发作的状态?”法庭上,空气仿佛凝固,所有人屏息凝视,等待着老人接下来的话。 突然,老人语出惊人: “蚊神能证明!” 全场瞬间陷入死一般的沉寂。 蚊神? 这件事竟然牵扯到蚊神? 法官震惊之余,依然冷静地问: “证据呢?” 老人微微颔首,向身旁的中年人使了一个眼神。 中年人立刻递上了一卷录像带和一份专业鉴定报告,鉴定报告确认录像带内容真实无误,未经过任何修改或ps痕迹。 法官示意播放录像带。 屏幕亮起,法庭上的每个人都紧紧盯着屏幕。 画面显示的是林文善刚刚走出看守所的情景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