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两大主要领域——私法与公法。前者包括民法与刑法,后者包括行政法和宪法。只有《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(英语: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)》上出版的条款才拥有法律效力。其中,刑法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,追溯法令被禁止。就行政法而言,法国的行政法与一些国家行政法从属于民法的情形不同,是与其它法律完全分开且独立的。法国拥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,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,两者并行运转。两个法院系统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能够作出最终的判决。行政法院系统,由行政法院、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组成,而普通法院系统则由基层法院(初审法庭、大审法庭、轻罪法院、重罪法院、商事法院、劳资调解委员会等)、上诉法院和翻案法院组成。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范围上的争议,法国还设立权限争议法庭。
法国的法律体系中,并无性悖轨法(1791年废除)或是亵渎法之类明文条例,但是“反道德”(contraires aux bonnes mœurs)和“扰乱公共秩序”(trouble à l'ordre public)的字眼曾常被用于限制街头卖淫和同性恋的公众表达,直至近年来LGBT平权运动在法国得到肯定。1999年,法国同性结合通过民事互助契约的登记成为可能;2013年5月,同性婚姻与LGBT收养完成合法化。法国于1881年便制定关于禁止歧视性言论的法案,但近年来,相关法案因侵犯言论自由的理由而遭到质疑和争议。法国法律中亦有反对反犹主义以及种族主义的条款,如1990年的《盖索法》禁止了对于犹太人大屠杀的否认。